日治時期統治臺灣總督府所設置的警察,由於日治時期
行政區劃頻繁變更,所以連帶的警察制度也經常頻繁地更動。
矢內原忠雄曾指出,日治下的臺灣為典型的警察政治,警察
深入地方基層,協助地方政府處理一般行政事務,
也影響了戰後政府在戒嚴時期實施的治安政策。
1895年5月21日,
日本依《臺灣總督府臨時條例》發布臺灣重要
警政人事,即於臺灣總督府民政局內務部設置「警保課」。
此時臺灣的現代警察制度則源自警保課長千千岩英一於1895年6月,
向民政局長水野遵提出《警察創始之意見書》;於同時期,臺北縣、
臺灣縣、臺南縣的各縣廳設置有警察部。澎湖島廳設置警察署。
之後自日本急徵警察,並分兩階段先後抵臺,
主要功能是維持社會秩序,反治武裝抗日行動。
1895年8月,改行軍政,地方縣廳廢除改設民政支部,
下轄第三課管理警察事務。
1898年2月,兒玉源太郎廢除三段警備制。
1898年6月,中央之民政局改組為民政部,設有警保課;
各縣之警察課改制為警察部,內設有警務課、保安課、衛生課。
原本地方警察課的部分事務改由下轄的警察署、辨務署負責
辨務署下設支署,支署下再設「警察官吏派出所」,
各廳則仍配置警察課及警察署。
1901至1902年間,警察機關大規模擴張,
在地理空間上密集設立警察官吏派出所,
在人口4,000人、面積5方里(77.1 平方公里)處設一派出所,
並選擇聚落中心或主要道路、兩條以上重要道路之交會點、
人群聚集地設置警察官署、派出所。
1920年改制為五州二廳後,市設「市尹」以負責一般行政事務,
並另設「警察署」以負責警察事務;郡設「警察課」,由郡守兼掌警察權。
位於遊廓的婦人病院(位在基隆、台北、臺中、臺南、嘉義、高雄、馬公),
亦由地方警察負責。
此時期之地方警察組織如下:
州:設有警務部(下設警務課、高等警察課、保安課、衛生課、理蕃課),
警務部下轄警察署(市)、警察課及分室(郡);警察署、警察課、分室下轄
警察官吏派出所(平地)、警察官吏駐在所(蕃地)。
日南,是大甲區的一個傳統地域名稱,
位於該區北半葉的北部中段。相較於今日行政區,其範圍大致
包括日南里、龍泉里最東端凸出部分、孟春里北部凸出部分。
清治末期,日南地區為一街庄,稱為「日南庄」,
大正九年(1920),全台地方制度大改正,該庄改制為「日南」大字,
隸屬於臺中州大甲郡大甲庄。
日南警察官吏派出所, 或稱為舊日南派出所。
位在日南這座位在大甲北邊的村莊中。
早期與日南車站斜斜相望;
建築平面與當時全台灣的警察官吏派出所一致。
兩翼延伸出木造大量, 功能是警察宿舍。
此棟建築的重點集中於中央的入口處;
屋架為典雅的背心式屋頂,
下方以拱心石搭配圓拱的古典元素,作為採光氣窗。
入口材質雖然樸素,但線條的搭配相當穩重;
展現出警察官吏的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