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治38年 (1905)10月1日,彰化人吳汝祥所發起組織的
彰化銀行,總行設置於彰化,臺中則設出張所。
1907年6月12日更遷移臺中營業。

明治38年(1905) 彰化銀行開辦之初,是借用彰化廳官舍
做為營業處,官方扶持色彩顯著,至明治40年(1907) ,新建行舍
落成方才遷出。

明治42年(1909) ,因地方行政官制革新,中部地區行政以臺中為核心,
故彰銀收購臺中共立學校之校舍,修繕後設置臺中出張所(分行),
並開始辦理經收臺中廳地方稅款業務。
隔年股東常會更決議將總行由彰化遷至臺中,
原彰化總行則改為彰化出張所,至此形成雖名彰化銀行,
總行卻在臺中的有趣現象。

彰化銀行創設於明治38年(1905) ,由吳汝祥、吳德功、辜顯榮等
中部仕紳1058人共同出資認股開辦,並由董事互選吳汝祥出任專務取締役
(常務董事兼總經理)及日人坂本素魯哉出任支配人(經理)負責業務營運。

彰化銀行之開辦,究其本源,
起於臺灣總督府對於臺灣土地租權與稅收之整頓。

自清領以降,臺灣的土地逐漸出現一地二主的特殊現象。
最早出資招募佃戶開墾土地的墾首,為土地的所有人,
每年向土地上的佃戶收取定額的佃租,稱為大租戶。
然而原承租土地的佃戶,亦可能將土地再包租給其他佃戶耕作,藉以
收取土地租金,類同於今日租貸房屋時所謂的二房東,
此稱為小租戶。

由於土地上有大租、小租,隨著時間流轉,數代人事興替、
產權典質變賣之後,大租、小租所有權混淆不清,連帶導致執政者
不知該向何人徵稅的棘手問題。

進入日治時期後,臺灣總督府於1904年(明治37年)頒佈
整理大租權之律令,由總督府發行公債(償還期30年,利息5分)
收購大租權,讓小租戶成為土地上唯一的地主,
明確繳稅者之身分與義務。

然而,原大租戶在收到總督府發行的補償公債後,
卻感到茫然不安,甚至產生社會動盪。

為解決此一事態,總督府開始收購大租戶補償公債,
穩定公債面值與社會人心。同時積極勸誘臺人仕紳以公債為抵押,
向臺銀貸款開辦各種事業,彰化銀行也就此應運而生。

昭和10年(1935) ,創立30週年的彰銀,經股東會決議新建
一宏偉氣派的總行館舍,除徹底解決營業空間不足之外,更有
彰顯30週年紀念之意。

隔年,為配合工程期間之營運,先於對街修築臨時行舍,
並委託總督府技師白倉好夫、畠山喜三郎設計規劃新總行館舍藍圖。
昭和11年(1936) ,總行於今址破土動工,
由齋藤辰次郎承包工程,至昭和13年(1938) 落成啟用,
成為現今所見的第三代彰化銀行總行。

0

發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