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治時期是指臺灣在1895年至1945年間由日本統治的時期,
於臺灣歷史上又稱為日本時代、日治時代、日據時代或日本殖民統治時期。
清光緒廿年 (明治廿七年,1894),中日「甲午戰爭」爆發,次年中日馬關條約締成,清廷割讓臺灣 及澎湖群島予日本。
日本初據臺灣,沿清舊制,將全臺分為臺北、臺灣、臺南三縣及澎湖島廳。
後為鎮壓抗日義民,而將三縣一廳除臺北縣外,於擬設縣治之臺中、臺南各置民政支部,
並於轄內樞要之地分設民政支部出張所。
其後行政上演變頗多,僅以條例簡述於後:
明治二十九年(1896)三月,回復三縣一廳,除將初據時所設之台灣縣改為台中縣外,其餘照舊。
明治二十九年(1896)桂太郎為第二任台灣總督,以抗日義軍強大,三縣一廳之制連絡不便,統治困難,
乃主張縮小縣區,擴為七縣一廳,惟其任職僅四個半月,改制案則胎死腹中。
明治二十九年(1896)十月,乃木希典繼為第三任台灣總督,翌年四月以日皇勒令第一五二號
公布台灣總督府地方官之官制,並規劃台灣為六縣三廳。
明治三十一年(1898)二月,兒玉源太郎為第四任台灣總督,
兒玉以縣廳所屬之辦務署、警察署、撫墾署等機關有數百人之多,擬予縮減,察署併入辦務署,
於同年四月將全島六縣三廳併為三縣三廳。
依日木政府新公布之官制第三十三條規定,以台北、台中、台南三縣及宜蘭廳下仍設置辦務署,
台東、澎湖二廳之下則又設出張所。
明治三十三年(1901)十月,總督兒玉源太郎以原有總督府、縣廳、辦務署或出張所之三級制度,
在行政事務上有欠靈活,擬廢及辦務署,一律設廳,改為二級制。
同年十月一日依據日勒令第二○二號「台灣總督府地方官制」第一條之規定,
將地方行政區域,實大改革,全島改設二十廳,即台北、深坑、基隆、宜蘭、桃園、新竹、
苗栗、台中、南投、彰化、斗六、嘉義、鹽水港、台南、鳳山、蕃薯寮、阿猴、恆春、台東、
澎湖等二十廳、廳之下設支廳。
明治三十八年(1906)第五任台灣總督佐久間左馬太接任後,即計劃改革地方政制,
於1909年九月,以口皇勒令第二八二號條改地方機關組織規程,將原有二十廳併合為十二廳,
並視酌其區域大小,廳治之難易,輕重分為三等。
廳下仍置支廳,支廳之下設區,管轄街、庄、社。
第八任台灣總督田健治郎於大正八年(1919)九月二十九日到任,
採同化政策,將民治與與警察分開,致力制地方自治制度。
於大正九年(1920)七月以日皇勒令第二一八號改革地方制度。
廢廳為州,廢支廳為郡市,廢區堡里澳鄉而改設街庄,此令實施,
是將原西部之十廳改設為五州,原東部二廳則仍舊。
昭和一年(1926)六月,劃高雄州澎湖郡為澎湖廳,全台行政區域計為五州三廳。
後來因人口集居街市,商業稍有長進,街改為市。
日治時期,台灣總督府臨時土地調查局及陸地測量部負責製圖,當時流行收藏式的鳥瞰圖。
其後又有堡圖(比例尺二萬分之一) 的繪製,以利日本政府控制台灣便利稅捐徵收。
臺灣諸島全圖 (明治28, 1895) 繪製時間在馬關條約簽約後十天初版發行,9 月訂正後再版,
所以本圖應是日本佔領台灣後,由東京地學協會所實測繪製的。
行政區劃分仍維持清朝,包括行政中心所在地、蕃地界線以及重要城鎮等;
地形上有河川、山脈、湖海之標示,不過山脈為示意圖,非等高線圖;交通路線方面,有清代建的鐵道,
另外有施工中鐵道路線以及測量完畢的鐵道路線;亦有軍事用途的標示,如兵營、沿岸各地砲台等;
也有重要設施的標示:電信局、電信線、燈塔等。
台灣堡圖為日本殖民政府自明治三十一年 (1898) 九月起
開始實施台灣土地調查事業的成果之一,
其主要目的是在調查土地權力、區分土地地目和等則以及詳細查明地形。
前後共歷時六年多,經由複雜的土地調查、地籍測量以及利用三角點、水準測量等精細方法來繪製這一套地圖。
地圖上詳細標示出當時台灣街、庄、堡、廳之行政界線、聚落地名、河川水系等。
對於台灣山地調查與地圖測量,始於日治時期第五任總督佐久間左馬太任內,
台灣總督府為了全面控制當時原住民與拓殖蕃地,測量繪製的「蕃地地形圖」(1907-1916 ),
是瞭解 並前進番地的最基本工作。
台灣嶋全圖則是發行於明治四十一年( 1908 ) 八月 。
撫照著一百年前的台灣地圖,
歷史的印記早已隱沒………..